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
ID:7400 2021-09-01 1 1.00元 1页 13.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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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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